关于本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企业文化工作研讨
企业文化  
  党建工作
  工团工作
  党建工作制度
  员工天地
  工作研讨
联系我们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灵江路366号门户商务大楼19楼
电话:0574-86783636
传真:0574-86783630
工作研讨  
"); MsgBox.document.write (" "+Item+""); MsgBox.document.write ("
"); MsgBox.document.close(); MsgBox.print(); MsgBox.close(); }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财务核算的变化及其影响
发布日期:2020-12-12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一、前言
       2017年7月,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新收入准则的修订,一方面有助于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另一方面,有助于解决会计核算问题,使用新收入准则,有利于解决当下各个行业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新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采取分步实施的策略,其中控股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即将在2021年起实施该新收入准则,本文就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核算带来的变化及其影响进行分析。
       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收入确认方法的统一。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之间的边界不够清晰,往往导致对同类或类似交易采用了不同准则、不同方法确认收入,从而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基于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为“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引,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更好地解决此前对收入确认时点的难题。
       (二)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
       原有的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按类别划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不再按照类别来划分和确认收入,而是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履约义务,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从而能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收入确认计量的明确。
       现行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合同会计处理的指引很有限,远不能满足日常实务需要,而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各单项履约义务。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同时新收入准则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供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企业相关实务操作,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新收入准则对报表及科目的变化
       (一)新收入准则对报表的变化

 
       (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科目的变化
       1、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者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该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再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提前支付了合同对价,企业按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合同负债”;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2、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
       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本科目可以根据合同分别设置“服务成本”和“工程施工”进行明细核算,但是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4、合同取得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可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5、应收退回成本、应付退货款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这项预计负债就属于“应付退货款”;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这项资产就属于“应收退货成本”。
       期末应当根据“应收退货成本”和“应付退货款”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或退款,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四、新收入准则对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产生的影响
       新准则将对不同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所有企业都需要评估所受影响的程度,以便应对更加广泛的业务影响,对于捆绑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者涉及大型项目的企业(例如电信通讯、软件、工程、建造和房地产行业)而言,他们可能发现其收入确认时点将发生变化。企业需着手准备实施新的收入准则,以满足利益相关方和监管者的期望和要求。
       对于控股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下属相关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
       1、在企业组织方面,对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现有的受新收入准则影响的经营业务和流程进行梳理总结,按照新收入准则核算以及确认的标准进行重新分析,整合设计出适应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业务模式,并对合同根据新准则进行重新拟定,对相关绩效考核等进行调整,做到以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相关内容的对策,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以保证相关计划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保证达到或维持特定的收入水平。
       2、在合同管理方面,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可以综合考虑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要求,基于原有合同条款进行合理修改,并且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与该业务相关的资料应做到完备齐全等,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3、在业财融合方面,在新收入准则的标准下,应当更注重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业财结合。一方面对于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使业务人员能大概了解财务核算规则;另一方面对于财务人员,应当让财务人员了解业务流程,为业务拓展提供核算数据与决策依据。由此双向结合,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深度融合,这也是适应新准则变化的重要对策。

来源:控股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陈萍 作者: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开运·体育中国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